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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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与浙江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包革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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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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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金文星、浙江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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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金文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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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楼方福、浙江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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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楼方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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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楼方福、浙江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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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楼方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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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东阳市威达塑料五金厂、蔡志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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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东阳市威达塑料五金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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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杨志祥与浙江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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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杨志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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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葛国华与包革胜、浙江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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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葛国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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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金文星与包革胜、浙江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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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金文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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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胡恭华与浙江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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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胡恭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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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吴双双执行审查类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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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异议人-东阳市威达塑料五金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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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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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783执4626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6-20 | 详情 |
2 | (2017)浙0783执3410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5-02 | 详情 |
3 | (2017)浙0783执3341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4-24 | 详情 |
4 | (2017)浙0783执101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暂无 | 2017-01-04 | 详情 |
5 | (2016)浙0783执6071号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09-19 | 详情 |
6 | (2016)浙0783执4225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7-04 | 详情 |
7 | (2016)浙0702执1723号 | 婺城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4-19 | 详情 |
8 | (2016)浙0783执2210号 | 东阳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6-03-24 | 详情 |
9 | (2016)浙0783执2105号 | 东阳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6-03-18 | 详情 |
10 | (2016)浙0783执1295号 | 东阳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6-02-0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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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浙江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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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破3号 | 申请破产清算 |
当事人- 浙江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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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破3号本院根据债务人浙江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浙0783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日起40日内(2017年6月9日-2017年7月19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及现场申报点:浙江省东阳市甑山路(城南西路)与歌山南路交叉口,希望大厦办公楼2楼;联系电话15867926012,18857960820。债权人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等另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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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9 |
2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浙江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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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破3号 | 申请破产清算 |
当事人- 浙江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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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破3号本院根据债务人浙江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浙0783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日起90日内(2017年5月24日-2017年8月22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及现场申报点:浙江省东阳市甑山路(城南西路)与歌山南路交叉口,希望大厦办公楼2楼;联系电话15867926012,18857960820。债权人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等另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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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4 |
3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浙江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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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75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浙江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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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楼方福与被执行人浙江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783执75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楼方福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3执75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浙江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楼方福货款189050元;(2)承担案件受理费4082元;(3)承担案件执行费2735.75元及执行费用。报告财产令载明:在本公告送达后七日内,应当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决定对你发出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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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9 |
4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包革胜、浙江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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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0879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浙江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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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革胜、浙江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金文星与被执行人包革胜、浙江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087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文星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3执10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包革胜、包革胜、浙江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金文星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3)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4)承担案件执行费800元及执行费用。报告财产令载明:在本公告送达后七日内,应当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决定对你发出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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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1 |
5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包革胜、浙江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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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101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包孟飞 被告- 包革胜 王印印 浙江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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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1018号包革胜、浙江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包孟飞与被告包革胜、王印印、浙江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3民初11018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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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5 |
6 |
浙省东阳市人民江法院公告(浙江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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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75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浙江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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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楼方福与被执行人浙江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783执75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楼方福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3执75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浙江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楼方福货款189050元;(2)承担案件受理费4082元;(3)承担案件执行费2735.75元及执行费用。报告财产令载明:在本公告送达后七日内,应当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决定对你发出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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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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