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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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鄞州)建罚决字〔2021〕00055号 | 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案件名称:将部分住宅室内精装修工程肢解发包案处罚决定书文号:甬(鄞)建罚决字[2021]55号当事人:宁波龙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旭忠违法事实:宁波龙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鄞州区H1-1、H2-1(江南公路地段JD08)地块项目建设过程中,将部分住宅室内精装修工程进行肢解发包,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40084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进行罚款缴纳。处罚机关: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罚日期:2021年9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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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 详情 |
2 | 鄞州综执〔2021〕罚决字第15-0083号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被处罚单位于2020年10月初至2021年4月25日9时13分被查期间,在未办理占道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宁波鄞州区福明街道通途路(通途路1#桥-桑田路)北侧人行道设置了一道围挡,占用人行道长约110米,宽约0.5米,面积约55平方米。经查,被处罚单位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7700元整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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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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