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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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余人社罚决字﹝2021﹞6号 | 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现已查明,2021年4月2日,我局在检查该项目的“六项制度”执行情况时,发现该项目于2020年12月3日开工,但至4月2日你单位尚未签订《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分账管理协议》,也无法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经现场调查询问你单位的授权委托人陈柏松亦陈述《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分账管理协议》尚在签订中,故至检查当日,还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根据《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工程项目在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资金按工程项目管理,仅限于支付对应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而你单位开工至今已超过3个工资支付周期仍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导致农民工工资无法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行为,已构成违法。现依据《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参照《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浙人社发【2020】66号)的规定和《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办法》(甬人社发[2016]59号)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法定一般违法行为的标准予以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60000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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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 详情 |
2 | 杭余综执〔2020〕罚决字第25-0045号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2月15日10时57分,我局临平新城中队周斌、赵国强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将余杭区乔司街道良熟九年一贯制学校项目工地的20立方米工程渣土(余泥)交给杭州明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浙A8Z790号重型自卸货车进行外运处置,该车辆在文正街上被查获。经调查,良熟九年一贯制学校项目工地进行土方开挖(长约250米,宽约66米,深约4.85米),共计约80000立方米工程渣土(余泥)产生。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属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当事人共未经核准处置工程渣土20立方米。之后,当事人停止了违法行为。2021年01月27日,余杭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科出具联系函意见:“经查询,截止2020年12月15日,当事人未在行政审批窗口办理过案发地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行政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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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 详情 |
3 | 盐公(西)行罚决字[2020]00175号 | 浙江省海盐县公安局西塘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2月20日,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流动人口陈某某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三个工作日未按时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未告知劳动者主动申报居住登记,于2020年3月1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国库)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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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1 | 详情 |
4 | 嘉经开公(消)行罚决字〔2017〕0011号 | 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嘉兴市经济开发区禾平街158号的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二)项,决定给予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交通银行嘉兴分行营业部(账户名: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帐号:334601000012015740284)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 2017年3月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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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6 | 详情 |
5 | 嘉经开公(消)行罚决字〔2017〕0013号 | 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嘉兴市经济开发区禾平街158号的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占用消防车通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五)项,决定给予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交通银行嘉兴分行营业部(账户名: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帐号:334601000012015740284)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 2017年3月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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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嘉经开公(消)行罚决字〔2017〕0012号 | 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嘉兴市经济开发区禾平街158号的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一)项,决定给予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交通银行嘉兴分行营业部(账户名: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帐号:334601000012015740284)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 2017年3月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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