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温苍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48号 | 浙江省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3月2日起,将店铺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在灵溪镇塘北路与金乡路交叉口,塘北路向西20米处(极客健身房门口),堆放的建筑垃圾占地面积为19.6平方米。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于2021年3月2日起,将店铺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在灵溪镇塘北路与金乡路交叉口,塘北路向西20米处(极客健身房门口)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温综法发〔2018〕142号)附件《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第56号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35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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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 | 详情 |
| 2 | 苍(消)行罚决字〔2021〕0008号 | 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2021年2月1日位于苍南县灵溪镇鑫和锦园1-2幢114、115、116、201的温州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苍南灵溪店(面积:3137平方米,场所类型: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单位不具有一定规模,不构成重大火灾隐患,属于较轻违法行为,符合《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第三款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温州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苍南灵溪店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对温州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苍南灵溪店停产停业,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苍南农商银行(账号:201000020993840)。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苍南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2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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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暂无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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