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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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郑庆林、福建省南安市南泰船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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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郑庆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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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福建省南安市南泰船业有限公司等海事海商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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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事海商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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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郑国平、福建省南安市南泰船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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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郑国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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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赵志彪、范云章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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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范云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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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张玉霞、福建省南安市南泰船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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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张玉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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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洪沙达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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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洪沙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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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2020)粤0304执17728号 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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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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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洪振展、伍燕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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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伍燕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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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洪天锦与洪振展、伍燕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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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洪天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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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黄德华、洪振展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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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黄德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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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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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闽0583执68号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6 | 详情 |
2 | (2018)闽0583执2168号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4-10 | 详情 |
3 | (2017)闽0583执518号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1-2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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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3民终16793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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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16793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 福建省南安市南泰船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芳都饮食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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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3民终16793号深圳市芳都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洪振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芳都饮食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南泰船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经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依法作出(2017)粤03民终16793号民事裁定。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3民终16793号裁定。裁定内容为:本案按上诉人洪振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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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1 |
2 |
(2018)粤0304民初765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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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76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被告- 深圳市芳都饮食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安市南泰船业有限公司 洪振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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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7657号深圳市芳都饮食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南泰船业有限公司、洪振基: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4民初7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芳都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偿还贷款本金62万元、罚息128079.38元、欠息复利2941.23元(罚息暂计至2017年12月21日,之后的罚息以未偿还本金62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南泰船业有限公司、洪振基对上述判项一确定的被告深圳市芳都饮食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南泰船业有限公司、洪振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芳都饮食管理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433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二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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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0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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