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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角海逸

    宁波北角海逸商务宾馆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环城东路1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3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浙余卫公罚〔2021〕360号 余姚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8月18日我局对位于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环城东路1号宁波北角海逸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卫生执法时发现:宾馆大门敞开,门外上方有“海逸宾馆”字样广告字;从业人员周某某正在吧台内从事顾客服务工作,从业人员高某某正在从事客房服务工作,两人均未能出示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现场未能出示从业人员周某某、高某某的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材料。据此,我局于同日对你宾馆涉嫌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住宿服务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我局认为宾馆实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依法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陆佰元。上述罚款,限该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银行名称:余姚市工商银行账号:3901310011200530143地址:余姚市巍星路124号)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该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余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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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4 详情
    2 余(泗)卫罚字〔2021〕25号 余姚市卫生健康局

    宁波北角海逸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供顾客使用的玻璃杯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和第十六条的规定,余姚市卫生健康局依法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佰元。上述罚款,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余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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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2 详情
    3 余公(泗)行罚决字[2021]02999号 浙江省余姚市公安局泗门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3日15时20分许,泗门派出所民警在对余姚市泗门镇**路**号宁波北角海逸商务宾馆检查时发现:该宾馆8302、8305房间安装了无线网络(无线网域:CMCC8302、CMCC8305;密码:8**8),未依法采取记录并留取用户注册信息和上网日志信息的技术措施,未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宁波北角海逸商务宾馆属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2021年6月24日,余姚市公安局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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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8 详情

    严重违法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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