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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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象(消)行罚决字〔2020〕0007号 | 象山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象山县经济开发区象山河路48号的宁波龙信丽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绪豪)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50%、封闭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大于其设置总数的50%,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宁波龙信丽针织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农业银行(账号:39702-001-04000-342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象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1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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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6 | 详情 |
2 | 象(消)行罚决字〔2020〕0006号 | 象山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象山县经济开发区象山河路48号的宁波龙信丽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绪豪)2号车间安全出口被封堵,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宁波龙信丽针织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农业银行(账号:39702-001-04000-342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象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1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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