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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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绍公路(非)罚〔2019〕010101088号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D07669的车辆,于2019年07月09日08时03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22蒿坝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19.80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1.80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浙江德业建设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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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9 | 详情 |
2 | 浙绍公路(非)罚〔2019〕010101091号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D07669的车辆,于2019年08月24日06时31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04(绕城高速)横街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19.86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1.86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浙江德业建设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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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浙绍公路(非)罚〔2019〕010101090号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D07669的车辆,于2019年08月21日13时59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22蒿坝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0.29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2.29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浙江德业建设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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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浙绍公路(非)罚〔2019〕010101089号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D07669的车辆,于2019年07月24日09时13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22蒿坝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19.89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1.89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浙江德业建设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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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嵊公(消)行罚决字〔2019〕0090号 | 嵊州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嵊州市三江街道官河南路333号12楼1207的浙江德业建设有限公司食堂、传达室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五条,决定给予浙江德业建设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嵊州支行(帐号:33001656535050003238)。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嵊州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9年4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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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5 | 详情 |
6 | 嵊公(消)行罚决字〔2019〕0091号 | 嵊州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嵊州市三江街道官河南路333号12楼1207的浙江德业建设有限公司食堂、传达室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六条,决定给予浙江德业建设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嵊州支行(帐号:33001656535050003238)。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嵊州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9年4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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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5 | 详情 |
7 | 常公(消)行罚决字〔2017〕0006号 | 常山县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由衢州市昊天工贸有限公司投资建设位于常山县新都工业园区的衢州市昊天工贸有限公司综合楼建设工程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决定给予衢州市昊天工贸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常山支行财政专户(账号:101330687327241035000000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常山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1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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