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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资阳市雁江区广场路3号市政府办公楼二号楼七层0705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254
    • 法院公告 4
    • 失信被执行人 5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25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简阳云天化机设备有限公司、赖召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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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2002民初3515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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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21-06-09 2021-06-30
    2

    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沱江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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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2022执34号之二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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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至县人民法院 2021-05-25 2021-06-16
    3

    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众力氟业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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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2002民初2919号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四川众力氟业有限责任公司
    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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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21-05-17 2021-06-23
    4

    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众力氟业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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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2002民初2913号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四川众力氟业有限责任公司
    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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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21-05-17 2021-06-23
    5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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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2002执异44号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
    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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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21-05-14 2021-07-07
    6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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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20民初25号 合同纠纷

    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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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07 2021-09-28
    7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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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2002执异3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异议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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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21-04-20 2021-07-07
    8

    张胜华、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黄淑英等清算责任纠纷其他其他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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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20民终185号 清算责任纠纷

    上诉人-张胜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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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01 2021-08-19
    9

    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岳县宏源地毯厂、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胡兴坤、高珍、胡晓波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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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2021执450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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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2021-03-17 2021-03-25
    10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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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2002执异1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异议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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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21-03-10 2021-07-05

    法院公告4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川0106民初546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汉支行 被告- 资阳市锦浙针织有限公司 张诗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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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兴安县人民法院 G06 2017-12-14
    2 (2017)川0106民初294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汉支行 被告- 四川华扬工具有限公司 蓝放 李雁琼 刘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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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G47 2017-10-14
    3 (2017)川0106民初601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汉支行 被告- 资阳市开良天然畜产有限公司 张鸿清 吴丽丹 张开良 王金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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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G03 2017-06-18
    4 (2017)川0106民初2946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汉支行 被告- 川华扬工具有限公司 蓝方文 李雁琼 刘军 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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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顺昌县人民法院 G03 2017-06-18

    失信被执行人5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8)川0180执2006号 简阳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8-28 详情
    2 (2018)川0180执2005号 简阳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8-28 详情
    3 (2018)川0180执恢593号 简阳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7-03 详情
    4 (2018)川2021执907号 安岳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3-19 详情
    5 (2018)川0180执恢233号 简阳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2-08 详情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川2002民初2723号原告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宜爱菌业有限公司、四川省砚山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黎虎、曾凤琼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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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2002民初272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宜爱菌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砚山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黎虎 曾凤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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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2002民初2723号原告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宜爱菌业有限公司、四川省砚山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黎虎、曾凤琼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四川宜爱菌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借款本息4,039,496.33元人民币;2.判令被告四川宜爱菌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待其偿还款项的利息(利息计算标准:①代偿利息27,000元从2014年11月3日起按年利率6.16%计算利息;②代偿利息28,000元从2014年12月3日起按年利率6.16%计算利息;③代偿利息26,900元从2014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6.16%计算利息;④代偿利息24,861元从2015年2月4日起按年利率6.16%计算利息;⑤代偿利息22,734元从2015年2月27日起按年利率6.16%计算利息;⑥代偿利息24,534元从2015年4月7日起按年利率6.16%计算利息;⑦代偿利息22,733.33元从2015年4月27日起按年利率6.16%计算利息;⑧代偿利息22,000元从2015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6.16%计算利息;⑨代偿利息22,734元从2015年7月2日起按年利率6.16%计算利息;⑩代偿利息22,000元从2015年7月29日起按年利率6.16%计算利息;⑪代偿本金400万元从2017年7月5日起按年利率6.16%计算利息。以上利息均计算至被告四川宜爱菌业有限公司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律师费15,000元人民币;4.判令被告四川省砚山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宜爱菌业有限公司抵押财产以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14日16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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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5
    2

    (2019)川2002民初1794号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资阳国兴机械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秦刚、刘锦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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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2002民初179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资阳国兴机械有限公司 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秦刚 刘锦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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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2002民初1794号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资阳国兴机械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秦刚、刘锦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资阳国兴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8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8日起按月利率5.075‰计算至2018年6月27日止)、罚息(罚息以64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8日起按月利率7.612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秦刚、刘锦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600元,由被告资阳国兴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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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5
    3

    (2019)川2002民初1794号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资阳国兴机械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秦刚、刘锦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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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2002民初179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资阳国兴机械有限公司 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秦刚 刘锦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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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2002民初1794号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资阳国兴机械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秦刚、刘锦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资阳国兴机械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64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应按约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判令被告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秦刚、刘锦升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11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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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1
    4

    (2018)川2002民初5725号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与被告曹勇、隆秀彬、刘静涛、唐德斌、李小明、王霞、四川众力氟业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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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2002民初572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被告- 曹勇 隆秀彬 刘静涛 唐德斌 李小明 王霞 四川众力氟业有限责任公司 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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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2002民初5725号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与被告曹勇、隆秀彬、刘静涛、唐德斌、李小明、王霞、四川众力氟业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四川众力氟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网络通循环借款合同》(编号:0230700097-2014年(本部)字0096号)项下贷款本金555万元,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172,525.27元,小计5,722,525.27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7年2月1日,实际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至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结清之日);2.判令被告四川众力氟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小企业借款合同》(编号:0230700097-2015年(本部)字0091号)项下贷款本金3671,956.87元,(后续罚息应当从2017年7月1日开始计算,至全部本金罚息结清之日);3.判令被告四川众力氟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小企业借款合同》(编号:0230700097-2015年(本部)字00150号)项下贷款本金544万元,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169,105.85元,小计5,609,105.85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7年2月1日,实际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至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结清之日);4.请求确认原告对处置涉案抵押物(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资阳字第2006-039214号、房权证资阳字第2007-048629号、房权证资阳字第201303070176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资阳国用(2006)第BA212704号、资阳国用(2008)第BA215976号)所得价款在1,1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曹勇、隆秀彬、刘静涛、唐德斌、李小明、王霞对上述三个合同项下[编号:0230700097-2014年(本部)字0096号、0230700097-2015年(本部)字0091号、0230700097-2015年(本部)字00150号]的全部贷款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被告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小企业借款合同》(编号:0230700097-2015年(本部)字0091号)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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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20
    5

    (2018)川2002民初5724号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与被告四川桂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肖桂英、李利、李凤、吴凤琼、李英、李学刚金融借款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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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2002民初572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被告- 四川桂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肖桂英 李利 李凤 吴凤琼 李英 李学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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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2002民初5724号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与被告四川桂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肖桂英、李利、李凤、吴凤琼、李英、李学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偿还《网络循环借款合同》(编号:0230700097-2014年(本部)字第0089号)项下的贷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1176687.43元,小计16176687.43元(利息、复利、罚息暂计算至2017年2月1日,实际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至全部本金、利息、复利、罚息结清之日);2、判令被告一偿还《小企业借款合同》(编号:0230700097-2015年(本部)字第0003号)项下贷款本金1953722.92元(后续罚息应当从2017年7月1日开始计算,至全部本金罚息结清之日止);3、请求确认原告对处置涉案抵押物(房屋:房权证资阳字第2013111201765号、第2013111201845号、第2013111201962号、第2013111201833号、第2013111201790号、第2013111201870号、第2013111901099号、第2013111900921号、第2013111901063号;土地:资阳国用(2013)第BA21003号)所得价款在1500万额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被告三至八对《网络循环借款合同》(编号:0230700097-2014年(本部)字第0089号)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被告二、三、四对《小企业借款合同》(编号:0230700097-2015年(本部)字第0003号)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4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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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8
    6

    (2018)川0180民初1952号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简阳市永和纸业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大刚、王运、张和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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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80民初195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简阳市永和纸业有限公司 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刘大刚 王运 张和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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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80民初1952号原告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简阳市永和纸业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大刚、王运、张和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简阳市永和纸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2%的标准,自2014年5月21日计算至2015年5月20日)及罚息(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006%的标准,自2015年5月21日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对被告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的800000元应予抵充;二、被告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大刚、王运、张和明对被告简阳市永和纸业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702.0元,由被告简阳市永和纸业有限公司、刘大刚、王运、张和明、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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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30
    7

    (2018)川0180民初1952号原告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简阳市永和纸业有限公司、刘大刚、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运、张和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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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80民初195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简阳市永和纸业有限公司 刘大刚 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王运 张和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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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80民初1952号原告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简阳市永和纸业有限公司、刘大刚、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运、张和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被告一简阳市永和纸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罚息标准向原告支付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二、其他被告对被告一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11月2日9时30分在本院新市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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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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