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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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嵊公(三)行罚决字[2021]02466号 | 浙江省嵊州市公安局三江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11日14时,嵊州市三江派出所民警到嵊州市三江街道领带园1路8号3幢4层的嵊州金芒果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嵊州金芒果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没有按照规定手机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也没有做好营业日志登记工作,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薄、营业日志。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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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2 | 详情 |
2 | (嵊)文综罚字[2021]01号 | 嵊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嵊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嵊)文综罚字[2021]第01号当事人:嵊州市金芒果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武勇(身份证号码:XXXXX)住所:嵊州市三江街道领带园1路8号3幢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MA288LTK7R娱乐经营许可证号:绍嵊文歌舞002号2021年1月10日,我局收到嵊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检查建议书{嵊检六部行公建[2020]1号},告知他们在履职中发现,嵊州市金芒果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等场所存在接纳未成年人现象。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规定,本行政机关于2021年1月15日对当事人的违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19年2月14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发生的一场打架斗殴事件中,其中2名消费者年龄未满18周岁。经当地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证明:竺XX,2003年7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320030708XXXX,家住嵊州市金庭镇床光村;王XX,2001年8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320010820XXXX,家住嵊州市黄泽镇岙口村,2人都未满18周岁。经办案人员进一步调查核实,2019年2月14日,未成年人竺XX和王XX在嵊州市金芒果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唱歌消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经营行为扰乱了歌舞娱乐市场的经营秩序,危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已构成违法。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1.嵊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检查建议书{嵊检六部行公建[2020]1号}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未成年人在当事人的场所唱歌消费的事实;2.嵊州市三江派出所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未成年人竺XX和王XX的身份信息以及2019年2月14日曾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唱歌消费的事实及对违法事实的认定;3.嵊州市金庭派出所的询问笔录1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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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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