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宜银罚字2016第4号 | 人民银行宜春市分行 |
1.对该行开立个人存款结算账户未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的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2.对该行未按照规定程序收缴假币的违规行为,处以人民币1万元罚款。3.对该行对外支付不宜流通人民币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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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4 | 详情 |
2 | 宜银监罚决字[2018]17号 | 中国银保监会宜春监管分局 |
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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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宜银监罚决字[2018]12号 | 中国银保监会宜春监管分局 |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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