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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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税二稽罚[2019]295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8年4月取得由第三方常州祥东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81130,发票号码:23909337,发票金额:270.27元,税额:29.73元,价税合计:300元)。上述发票于2018年4月认证抵扣,费用于2018年税前列支。你单位和常州祥东运输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确定虚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处上述应补税款60%罚款合计19.0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罚款1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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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9 | 详情 |
2 | 杭西市管罚处字〔2018〕31号 |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利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03413.08元;三、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合计203413.08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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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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