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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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钱湖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013号 | 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队 |
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公示表述为:罚款数额=处罚基准×情节系数)及《宁波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试行)》的规定,已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壹万圆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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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6 | 详情 |
2 | 东钱湖综执罚决字〔2021〕第03-0059号 | 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队 |
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参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公示表述为:罚款数额=处罚基准×情节系数)、第十五条:计算所得的罚款数额超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处罚。及《宁波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试行)》的规定,已责令限期改正,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万圆)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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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 详情 |
3 | 东钱湖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27号 | 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队 |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参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罚款计算公式表述为:罚款金额=罚款基数×违法情形系数×违法情节系数×违法次数系数×地段系数)、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终计算所得罚款金额以元为单位,罚款数额达万元、千元的,取整到百;达百元的,取整到十位;百元以下取整到个位)和《宁波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7300元(柒仟叁佰圆)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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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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