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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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319号 | 金华市婺城区卫生健康局 |
本机关于2020年9月8查明当事人有下列违法行为:未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1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金华市分行,详见缴款通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兰溪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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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8 | 详情 |
2 | 金税稽罚[2019]27 |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2016年7月-2017年1月,你公司取得68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铝锭,金额6621176.26元,税额1125599.94元,价税合计7746776.20元,其中:(一)2016年7月通过吴洪杰取得永康市航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发票代码3300153130,发票号码21261802-212961823,21270776-21270783,金额2916719.31元,税额495842.29元,价税合计3412561.60元,进项税额于受票当月申报抵扣。资金流向:2016年7月14日你公司通过建行向永康市航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电汇3412561.60元,当天经涉案人员程斌、陈云川的账户汇至杨晓(实际经营人杨建平的女儿)建行个人帐户3129319.00元,扣除8.3%的手续费回流了资金。(二)2016年8月通过吴洪杰取得永康市航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发票代码3300153130,发票号码21436266-21436275,21436277-21436283,金额1685540.02元,税额286541.78元,价税合计1972081.80元,进项税额于受票当月申报抵扣。资金流向:2016年8月11日你公司通过建行向永康市航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电汇1972081.80元,当天经涉案人员应雨晴、陈云川的账户汇至杨晓(实际经营人杨建平的女儿)建行个人帐户1806427.00元,扣除8.4%的手续费回流了资金。(三)2016年9月通过吴洪杰取得永康市航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发票代码3300153130,发票号码21330978-21330994,金额1689173.33元,税额287159.47元,价税合计1976332.80元,进项税额于受票当月申报抵扣。资金流向:2016年9月12日你公司通过建行向永康市航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电汇1976332.80元,当天经涉案人员应雨晴、程斌的账户汇至杨晓(实际经营人杨建平的女儿)建行个人帐户1810322.00元,扣除8.4%的手续费回流了资金。(四)2017年1月通过周天成取得泗洪军发铝业有限公司开具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3200162130,发票号码52528620-52528623,金额329743.60元,税额56056.40元,价税合计385800.00元,进项税额于受票当月申报抵扣。资金流向:2017年1月17日你公司通过工行铁岭头支行电汇泗洪军发铝业有限公司385800.00元,当天,泗洪军发铝业扣除52800.00元后,转入周天成个人账户333000.00元。根据检查对实际经营人的询问笔录反映,你公司从吴洪杰、周天成等人处采购铝锭,供货方送货上门,货到付款,发票由吴洪杰、周天成送到公司。以上68份发票经永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泗洪县税务局证实为虚开,按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公司接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后,分别于2017年6月、7月转出进项税额记入原材料科目共计1125599.94元。以上68份发票相应成本不得税前列支,共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746776.20元,其中:2016年度7360976.20元、2017年度385800.00元。你公司2016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5817627.52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3178603.72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4765332.19元,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1586728.47元;2017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309836.05元,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85800.00元,扣减少缴的城建税98.05元、教育费附加42.02元及地方教育附加28.01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75795.87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586728.47元,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1510932.6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300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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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4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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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0002 | 浙江金宇铝业制造有限公司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 577.5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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