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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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直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001号 | 浙江省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队 |
案件名称:杭州西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顶进作业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案被处罚对象:杭州西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月17日17:25时,当事人杭州西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进行污水牵引管施工时,定向钻回拖时机械数据出现异常。后经杭州天然气有限公司确定发生燃气设施破损且燃气泄漏事件。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查实,施工单位杭州西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实施施工前未按合同约定办理燃气安全监护手续,故未与燃气公司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顶进作业,影响了燃气设施安全。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未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从事顶进作业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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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5 | 详情 |
2 |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06021910290022号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杭州西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西湖区翠苑街道九莲社区进行雨污水分流工程施工,于2019年09月30日08时30分左右起在未书面通知燃气经营者到施工现场指导和监护的情况下在西湖区九莲新村进行施工,施工进行至九莲新村51幢167号时,当事人所属工人用洋镐挖掘西湖区九莲新村51幢167号北侧绿化带5.0米左右,导致地下一段燃气管裸露,未造成燃气泄漏。事后,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待燃气公司专业人员到现场指导后才继续进行施工作业。当事人已签订《燃气管道及其设施安全保护协议书》。2019年10月17日,本案经批准立案。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书面通知燃气经营者、未派专业人员到施工现场指导和监护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未书面通知燃气经营者、未派专业人员到施工现场指导和监护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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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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