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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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拱(消)行罚决字〔2021〕10000062号 |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拱宸桥街道运河文化广场3号的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拱墅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运河购物广场(负责人:张慧勤)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反行为。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拱墅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运河购物广场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拱墅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运河购物广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內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拱墅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6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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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 详情 |
2 | 杭拱市监拱罚处字〔2020〕35号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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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0 | 详情 |
3 | 杭拱市监拱罚处字〔2019〕35号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免予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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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8 | 详情 |
4 | 杭拱市管湖罚处字〔2019〕008号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为从事无证经营药品企业提供药品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对当事人未经变更登记擅自变更药品经营许可事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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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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