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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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鄞市监处罚〔2021〕627号 |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合裁量,对于当事人宁波引发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项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宁波引发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50000元。对于当事人李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李竟以下行政处罚:处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即罚款24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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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 详情 |
2 | (鄞)应急罚〔2020〕229号 | 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鄞)应急罚〔2020〕229号案件名称:宁波引发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被处罚人姓名或名称:宁波引发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乐海康主要违法事实: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行政处罚的种类: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鄞州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没)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0年10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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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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