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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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江综执〔2020〕罚决字第03-0069号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0月13日15:40,本本机关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州新方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杭州江干区秋涛北路63号108室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经检查,该店在该处的厨房内设置了壹只绿色垃圾收集容器、桶身上无任何标识,现场桶内投放有菜叶、剩菜等易腐垃圾,当事人作为该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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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5 | 详情 |
2 | 江公(消)行罚决字〔2017〕14000072号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干区大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杭州新方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干区大队 2017年2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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