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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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志祥、金晓春、王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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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执4888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志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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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1-03-23 |
2 |
蚌埠阳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绿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晓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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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303执35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安徽绿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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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2-19 | 2021-02-26 |
3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安徽绿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晓春、王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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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303民初10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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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2-18 | 2021-03-31 |
4 |
安徽绿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蚌埠阳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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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3民终431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安徽绿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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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0-12-09 |
5 |
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绿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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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323执恢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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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 2020-09-22 | 2020-10-12 |
6 |
李志祥与金晓春、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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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101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李志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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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8-10 | 2020-09-10 |
7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安徽绿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晓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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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303民初33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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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7-09 | 2019-11-19 |
8 |
徐国军与安徽绿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晓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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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323民初1597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徐国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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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镇县人民法院 | 2019-06-04 | 2019-08-26 |
9 |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绿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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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81执1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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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法院 | 2019-04-28 | 2019-07-29 |
10 |
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绿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晓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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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323民初8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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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镇县人民法院 | 2019-04-23 | 2019-08-0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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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皖0303执350号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2 | 详情 |
2 | (2020)浙0602执4888号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27 | 详情 |
3 | (2019)皖0181执159号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0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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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602民初1012号原告李志祥诉被告金晓春、王红、安徽绿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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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101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志祥 被告- 王红 金晓春 安徽绿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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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602民初1012号王红(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9****3566):本院受理原告李志祥诉你与金晓春、安徽绿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1012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被告金晓春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71.5万元(利息自2018年12月21日起暂算至2020年1月20日止,之后利息其中100万元按利率18%计算、200万元按利率24%计算至借款归还之日止),合计人民币371.5万元;二、被告王红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绿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中的100万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1日下午2:20在本院第28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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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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