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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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运政罚〔2021〕58354 | 永康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6日10时0分,永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永康市旧330国道花街加油站地段对浙GL1159自卸货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汪洛洛,车辆所有人是义乌市丰平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9月6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9月7日永康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徐兴虹、胡新春承办此案。2021年9月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汪洛洛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义乌市丰平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康支行永康市财政局财政存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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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7 | 详情 |
2 | 金运政罚〔2021〕58348 | 永康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0月25日9时45分,永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永康市五金大道永祥路口对浙G58926自卸货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陈闯,车辆所有人是义乌市丰平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10月26日永康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徐兴虹、胡新春承办此案。2021年9月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池良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义乌市丰平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康支行永康市财政局财政存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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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详情 |
3 | 金运政罚〔2021〕58318 | 永康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5日10时50分,永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永康市永武线小章店路口对浙GJ9962自卸货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陈福华,车辆所有人是义乌市丰平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8月10日永康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徐兴虹、胡新春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照片、现场笔录、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义乌市丰平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康支行永康市财政局财政存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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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详情 |
4 | 金运政罚〔2021〕58308 | 永康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3日10时23分,永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永康市溪心路下楼村路口对浙GL1871自卸货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杨世亮,车辆所有人是义乌市丰平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8月6日永康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徐兴虹、胡新春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义乌市丰平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康支行永康市财政局财政存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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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详情 |
5 | 金运政罚〔2021〕58273 | 永康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1日20时30分,永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永康市330国道石柱镇路段对浙G52558自卸货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凌玉丰,车辆所有人是义乌市丰平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7月7日永康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徐兴虹、胡新春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义乌市丰平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康支行永康市财政局财政存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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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 详情 |
6 | 金运政罚〔2021〕58267 | 永康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6日16时42分,永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永康市330国道与临石线红绿灯路口对浙G57033自卸货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杨召峰,车辆所有人是义乌市丰平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7月5日永康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徐兴虹、胡新春承办此案。2021年7月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凌永斌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义乌市丰平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康支行永康市财政局财政存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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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详情 |
7 | 金路政罚〔2021〕5813 | 永康市交通运输局 |
2020年12月26日5时12分,当事人车牌号为浙GL1159(3轴)的货运车辆行经G330(下里溪)金华方向K186+0路段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36.8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8.8吨。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零贰拾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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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 详情 |
8 | 金运政罚〔2021〕58191 | 永康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4月28日14时55分,永康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永康市永义线童宅村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义乌市丰平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聘用的驾驶人员李勇驾驶浙G28716重型自卸货车,从永康市木渠村运载28吨石子到永康市长城工业园区,每趟运费人民币260元。经调查核实,义乌市丰平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其行为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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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 详情 |
9 | 金运政罚〔2021〕58182 | 永康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4月16日10时18分,永康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永康市双舟线长村路口执法检查时发现,义乌市丰平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聘用的驾驶员吕伟江驾驶浙G78311自卸货,从永康市象珠镇三村工地运载10吨泥土到永康市长村,每趟运费人民币50元整。经调查核实,义乌市丰平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其行为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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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 详情 |
10 | 金运政罚〔2021〕5890 | 永康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3月9日14时20分,永康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永康市新330国道地塔田村路口地段执法检查时发现,义乌市丰平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聘用的驾驶员邓芳清驾驶浙G59666自卸货车,从永康货运东站运载黄沙到永康石柱。经调查核实,义乌市丰平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其行为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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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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