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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康柏医院

    杭州康柏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大清社区大清村1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7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西卫放罚[2021]93号 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健康局

    1、杭州康柏医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决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杭州康柏医院有限公司不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决定作出1、警告;2、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本机关决定作出1、警告;2、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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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1 详情
    2 杭西公(转)行罚决字[2021]02758号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转塘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康柏医院有限公司在杭州市西湖区大清社区于近期运营过程中,存在公司所属门户网站的主页代码被恶意篡改、插入赌博等违法信息、恶意推广信息等行为。杭州康柏医院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康柏医院有限公司警告并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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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1 详情
    3 杭西卫放罚[2020]171号 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健康局

    2018年12月20日至2020年09月17日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许可证》进行校验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决定作出1、警告;2、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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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30 详情
    4 杭西卫医罚[2020]97号 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3月29日拒绝为去世患者章正娥的近亲属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决定作出1、警告;2、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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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1 详情
    5 杭西卫传罚[2020]68号 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05月26日该医院二楼住院部医疗废物处置室里未按照类别分置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内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决定作出1、警告;2、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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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5 详情
    6 杭西市管市监罚处〔2019〕847号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厨房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三)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态度诚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遵照《浙江省食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三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细化标准(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1、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从轻处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6.5万以下。综上所述,经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没收扣押的过期食品,“家乐”牌黑胡椒汁调味料壹瓶,二: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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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9 详情
    7 杭西卫医罚告〔 2018 〕5 号 区卫计局

    2018年6月15日10时,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执法人员对位于杭州市西湖区转转塘街道大清社区大清村1号的杭州康柏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并查明,你公司从2018年5月23日至2018年6月15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违法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以下的罚款。”,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裁量指导意见》第三类医疗服务类(二)机构管理第15条,违法程度“较轻”,裁量标准“未取得《医疗击鼓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时间不足3个月的”裁量幅度为“罚款3000元以下”。你公司擅自执业的均为具有合格资质的注册医技人员且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在办理当中,现场也没有查到相关的医疗器械,我局已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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