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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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拱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135号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浙江麦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长乐路分公司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麦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长乐路分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1年8月16日16时45分,当事人浙江麦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长乐路分公司在拱墅区长乐路28号30幢设置的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中有纸盒、珍珠棉,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中有牛奶纸箱等未按要求分类投放的情况,当事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五)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属于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浙江政务服务网或通过扫描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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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 详情 |
2 | 杭拱市监湖罚处字〔2020〕003号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电梯定期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当事人在电梯未经定期检验的情况下,持续使用至2020年4月2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因当事人涉案电梯已于2020年4月3日定期检验合格,经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整,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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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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