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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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德卫公罚〔2021〕99号 | 德清县卫生健康局 |
2021年7月22日,当事人德清开元森泊度假开发有限公司水上乐园经营期间游泳池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以及《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6000元。2021年7月22日,当事人德清开元森泊度假开发有限公司水上乐园经营期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综上所述,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原则,当事人又无其他从轻或减轻的情形,本机关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6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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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2 | 详情 |
2 | 德卫公罚〔2021〕95号 | 德清县卫生健康局 |
2021年7月22日,当事人德清开元森泊度假开发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姜某某等共10人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2500元。2021年7月22日,当事人德清开元森泊度假开发有限公司未执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让游泳者陈某等共9人在未签署游泳者健康承诺单的情况下游泳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原则,本机关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35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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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 详情 |
3 | 德卫公罚【2021】21号 | 德清县卫生健康局 |
德清开元森泊度假开发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郭某某等共6人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且未按照规定对杯具进行保洁,涉及1种用品用具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我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贰仟贰佰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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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 详情 |
4 | 德公(下渚)行罚决字[2019]52957号 | 德清县公安局下渚湖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1月份,违法行为单位德清开元森泊度假开发有限公司分别在与劳动者林某某、吴某某、孔某某、夏某某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与周某某、张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于2019年12月0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时,违法行为单位德清开元森泊度假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未按时报送信息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六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浙江德清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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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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