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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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仑)应急罚〔2021〕116号 | 宁波市北仑区应急管理局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05-19对你(单位)涉嫌违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n 现查明:你(单位)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行为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行为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规定。\n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出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n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n["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作为被处罚对象主体合适,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询问笔录3份、《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1份,企业2021年《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两份、企业人员信息一份,证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n本机关于2021年08月0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及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要求。\n\n\n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违法行为一: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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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 详情 |
2 | (仑)安监管罚(2017)011号 | 宁波市北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7年03月27日对你单位涉嫌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我局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出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封存和扣押等。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宁波星源机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作为被处罚对象主体合适,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2、询问笔录3份,《现场检查记录》及《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1份,证明你单位未对梁修全等6名外包打磨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本机关于2017年04月0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玖佰玖拾玖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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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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