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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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市环罚字[2019]103号(虞)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 |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19]103号(虞) 当事人:绍兴市上虞区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15468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晖 详细地址: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蒿坝石门塘 我局于2019年6月6日对你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9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雨水排放口正在外排,现场对雨水排放口进行采样,水样经监测分析,污水水样化学需氧量浓度为346mg/L;色度为黑褐色400倍,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采集水样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的事实。 3、监测报告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采集的水样的监测结果。 4、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章波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5、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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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2 | 详情 |
2 | 虞环罚字(2019)303号 | 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虞环罚字[2019]303号 当事人:绍兴市上虞区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15468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晖 详细地址: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蒿坝石门塘 我局于2018年11月29日对你单位建设项目未经环评报批擅自开工建设并投产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8年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主体工程擅自于1999年11月开始建设,并于同月建成并投入生产。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4张,证明你单位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项目已投入生产。 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生产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并投产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徐晖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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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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