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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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富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388号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设置其他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的,应当报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已构成设置其他户外广告设施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备案,可处5百元至3千元罚款;对其中不符合设置规定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之规定,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整改,建议予以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处罚建议:是否有依法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及相关证据:无调查人员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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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 详情 |
2 | 杭税三稽罚[2020]234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你单位2016年至2017年,在账上抵扣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进项发票,发票代码3300154130,发票号码03842419、04041650,发票代码3300161130,发票号码07369151、07557270,发票代码3300163130,发票号码08700446、08701118,发票代码3300172130,发票号码07430549,合计金额:16341.48元,税额:2778.04元。上述发票为企业负责人王建平自用雷克萨斯车辆加油所用,和企业生产经营无关。(2)你单位2015-2016年,将本应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的餐费52750元误列支在“销售费用——职工福利费”中。应改按“业务招待费”列支,按照扣除限额进行纳税调整。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2778.04元、企业所得税9277.0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94.46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对上述应补税款处以50%罚款合计6124.81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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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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