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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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卫职罚〔2021〕007号 | 嘉兴市南湖区卫生健康局 |
http://www.nanhu.gov.cn/art/2021/8/13/art_1228988803_59026866.html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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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 详情 |
2 | 南卫计传罚[2018]004号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该医院使用中的灭菌器未进行生物监测的行为,不符合《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506-2016)》“E.2.3.2使用中的灭菌器应每月进行生物监测”的要求,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罚款叁仟伍佰(3500)元整;同时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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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9 | 详情 |
3 | 嘉卫医罚[2018]06号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2018年7月13日,本机关对嘉兴民丰集团有限公司嘉兴民丰医院进行监督检查。现已查明:嘉兴民丰集团有限公司嘉兴民丰医院在该医院门诊部妇科检查室使用过期的"赣珊瑚"碘伏消毒液。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叁仟圆(3000元)的行政处罚。嘉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08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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