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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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应急罚字[2021]第2000009号 |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 |
慈溪市创智机械实业有限公司甲类危化品仓库(储存甲醇、液化石油气、液氨)与热处理车间明火点(24小时燃烧)实测距离约18米(甲类危化品仓库门正对热处理车间窗户、未采取有效措施隔离),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3.5.1的规定,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宁波慈溪市创智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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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 详情 |
2 | (新)应急罚〔2020〕022号 | 宁波杭州湾新区应急管理局 |
2020年3月12日9时30分左右,慈溪市创智机械实业有限公司在雨棚改造搭建过程中,一名施工人员从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宁波杭州湾新区事故调查组认定并经管委会批复同意,慈溪市创智机械实业有限公司“3.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慈溪市创智机械实业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慈溪市创智机械实业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0年07月23日对慈溪市创智机械实业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其负责人制作了询问笔录,调阅了事故调查材料,取得相关证据。 现查明:慈溪市创智机械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吊装作业现场未安排专人管理,无安全防护措施;未按规定对施工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导致人员安全意识不足。慈溪市创智机械实业有限公司对“3.12”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3.12”事故调查组签到册复印件2份、事故报告复印件1份、事故调查询问笔录及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各8份、罗登壮死亡证明复印件1份、火化证明复印件1份、赔偿协议1份、庵东司法所《关于罗书明与死者罗登壮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况说明》的复印件1份、施工安全协议书1份、(甬新)安监管勘[2020]001号勘验笔录1份,以上资料证明“3.12”事故发生的经过、抢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善后、事故发生原因、责任主体情况以及慈溪市创智机械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吊装作业现场未安排专人管理,无安全防护措施,未按规定对施工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导致人员安全意识不足; 2、《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慈溪市创智机械实业有限公司“3.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1份,以上资料证明“3.12”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慈溪市创智机械实业有限公司对“3.12”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3、慈溪市创智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慈溪市创智机械实业有限公司收悉《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慈溪市创智机械实业有限公司“3.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且无异议,承认公司对“3.12”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4、慈溪市创智机械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各1份,以上资料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20年08月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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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3 | 详情 |
3 | 甬公(消)行罚决字〔2019〕1016号 | 杭州湾新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慈溪市庵东工业园区的慈溪市创智机械实业有限公司楼梯间内电闸线路未套管,电器线路的敷设不符合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决定给予慈溪市创智机械实业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兴路757-773单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9年2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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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1 | 详情 |
4 | 慈运罚决字[2017] 第3302825117100059号 | 慈溪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7年01月22日08时20分左右,我所执法人员在慈溪市中横线由西往东巡查时,发现浙B.J2521普通货车装着煤气瓶在中横线与青少年北路路口等红灯,有违法嫌疑,于是上前示证检查,经调查后证实,该车属慈溪市创智机械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由周焕庆驾驶在庵东工业区装了37只煤气空瓶(大瓶煤气瓶31只,小瓶煤气瓶6只)前往白沙煤气公司。经进一步调查,慈溪市创智机械实业有限公司办理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浙交运管许可甬字330282101448),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证件有效期2016年11月20日至2020年11月20日。该车驾驶员无法当场出示道路运输相关证件。当事人慈溪市创智机械实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属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已扰乱了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停止经营。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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