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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新华路维信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新华路94号101、201、301室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拱卫传罚[2021]5075号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杭州新华路维信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5日至2021年8月26日使用MOST-T型压力蒸汽灭菌器进行器械灭菌,未执行《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WS310.3-2016),未在每日开始灭菌运行前空载进行B-D测试,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传染病防治类110.裁量标准,违法程度:“一般”,情节后果:“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不规范的”、“一般情形”,裁量幅度:“罚款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本机关决定给予杭州新华路维信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杭州新华路维信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26日在口腔CT机房内堆放与口腔CT诊断无关的物品,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杭州新华路维信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根据《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对杭州新华路维信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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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7 详情
    2 杭下市管市监罚处〔2020〕3065号 杭州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对当事人杭州新华路维信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在医疗广告中利用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行为,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2、对当事人杭州新华路维信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法本法第四十六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决定责令当事人杭州新华路维信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对当事人罚款10000*1.5=15000元。以上量罚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违反广告法行为处罚裁量参考标准》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决定。以上罚款总计2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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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3 详情

    严重违法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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