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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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港北城市管理罚【2022】007号 | 贵港市港北区城市管理监督局 |
"近期以来,市民多次向12345服务热线投诉你(单位)违反规定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产生噪声扰民。我执法人员于2022年03月02日22时50分到达现场,工地当时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产生较大环境噪声污染,执法人员当场确定为违反规定在夜间施工扰民,施工方为广西贵港市小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具体地点是迎宾路北段体育中心北侧,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勘验笔录;2、现场照片;3、调查询问笔录;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6、企业法人代表委托书;7、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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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5 | 详情 |
2 | 港北城市管理罚【2021】第014号 | 贵港市港北区城市管理监督局 |
"近期以来,市民多次向12345服务热线投诉你(单位)违反规定在午间和夜间进行施工作业产生噪声扰民。我执法人员分别于2021年8月26日13时50分到达现场进行检查,当时工地正在进行浇筑混凝土和钩机挖土施工作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勘验笔录;2、现场照片;3、调查询问笔录;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6、企业法人代表委托书;7、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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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详情 |
3 | 贵城管建垃罚〔2020〕3号 | 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
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3月22日23时在贵港市港北区盛世天禧建筑工地进行泥土内调过程中,将建筑垃圾交由个人的车牌号为桂AF0697的车辆运输一车18.00立方米的泥土,从盛世天禧东门出发,运往盛世天禧另一个东门,共拉运23车(414立方米)。以上建筑垃圾处置行为均未经许可,情节严重。认定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证据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相关承包和分包合同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你(单位)的行为已经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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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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