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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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富公(场)行罚决字[2018]14387号 | 富阳区区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10月8日,杭州富阳国盛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雇用江苏县籍外来务工人员洪某实为员工,并安排至单位宿舍居住,未按规定将该人人员的身份信息报送或者告知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2018年10月29日被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信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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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9 | 详情 |
2 | 杭富公(场)行罚决字[2018]11593号 | 富阳区区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1月份开始,杭州富阳国盛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的易制毒化学品专用仓库只落实单人单锁,未落实双人双锁管理制度,2018年5月8日被查获,杭州富阳国盛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富阳国盛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处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富阳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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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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