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江土资执罚字〔2018〕14号 | 监察大队 |
浙江齐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你单位于2011年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经济开发区土地建造房屋及道路设施。经委托江山市土地测绘院实地测绘,实际占地面积4958.76平方米,其中砖混结构房屋321平方米,变压器房137平方米,水泥空地860.86平方米,水泥路面3229.5平方米,碎石填层410.4平方米。核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2014年调整完善版),该地块规划用途为农村居名点用地4958.76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核对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该地块地类为村庄4958.76平方米。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的事实。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当事人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3.测绘图;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5.用地类型说明等证据。我局已于2018年6月22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与听证告知,你未向我局提出要求听证及陈述、申辩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958.76平方米;2、对非法占用村庄4958.76平方米的行为,处以1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额49587.6元;3、建(构)筑物转交江山市经济开发区进行处置。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清)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作物并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罚款处罚:限你单位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江山市国土资源局财务审计科(地址:江山市区江滨路61号),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山市人民政府或衢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人:郑卫平陈金和电话:0570—4111580地址:江山市区江滨路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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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湖公(消)行罚决字〔2017〕0001号 | 湖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
现查明你单位在湖州市西塞山路128号的湖州青瓦水台汗蒸时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内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决定给予浙江齐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罚没款财政专户(工商银行湖州市八里店支行,地址:湖州市八里店社区杏花苑370号,帐号:120526052910001640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湖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7年1月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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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龙公(消)行罚决字〔2016〕0227号 | 温州市公安消防局龙湾区分局 |
现查明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六路2469号永丰家园2-5幢203室的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启睿幼儿园(筹)验收时,发现由浙江齐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单位销售安装的配电间的甲级防火门无该型号的检验报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之规定。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122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决定给予浙江齐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龙湾农行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单位编码:010400;项目编码:443050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公安消防局龙湾区分局 2016年11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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