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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远顺船务

    温州市远顺船务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南片12#地块C幢106室
    • 简介:-
    • 行政处罚 26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温永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120号 浙江省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温州市远顺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浙C55652装载建筑垃圾(泥浆)30立方米。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第33号关于“建筑泥浆按3:1换算成干方。”的规定。当事人处置的建筑垃圾(泥浆)30湿方换算成干方为10立方米。参照《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驶标准》第34号关于“运输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内罚款5000元,每增加1立方米增加罚款1000元”的规定。并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关于“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之规定。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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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1 详情
    2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538号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2月9日,当事人使用车牌号为浙C55652的重型罐式货车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温州市龙湾区凯迪新城工程项目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泥浆),途经至温州鹿城区仰义街道岩门山隧道东侧200米处,处置方量为40立方米(湿方)。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性质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行政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肆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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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6 详情
    3 温龙综执罚决字〔2021〕第11-0606号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1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温州龙湾区永强北片区瑶溪北单元11-E-38地块房地产建设项目工地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1年12月07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1年11月20日,当事人温州市远顺船务有限公司使用牌照浙C20302重型罐式货车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温州市永强北片区瑶溪北单元11-E-38地块房地产建设项目(一标段)工地产生的建筑泥浆,处置方量39立方米(湿方)。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资格情况;2、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情况;3、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和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车辆情况和驾驶员信息;4、《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证明温州市永强北片区瑶溪北单元11-E-38地块房地产建设项目工地处置建筑垃圾行政许可的情况;5、《永嘉县建筑泥浆资源化企业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温州满溢建筑渣土消纳有限公司消纳建筑垃圾行政许可的情况;6、《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和《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各1份,证明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保存和处理情况;7、《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违法现场照片》和《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牌照浙C20302重型罐式货车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的事实。2022年01月0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龙综执罚告字〔2021〕第11-060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1年11月20日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于2021年11月20日停止处置该工地的建筑垃圾。且该当事人自2019年01月01日以来就该案由已被我局立案查处过2次。现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十二条及附件(序号:34,违法种类: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陆佰元整。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龙湾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到农业银行温州状元支行(户名:龙湾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92****1040013337)、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缴款单号:330000019CS20211207*********002946)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或有管辖权的其他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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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7 详情
    4 温瓯综执罚决字〔2021〕第03-0046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现已查明:2021年11月16日20时,温州市远顺船务有限公司装载着龙湾区凯迪新城博科园项目工程建筑泥浆在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情况下,运往永嘉六岙固化场擅自处置建筑泥浆13方(干方)。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性质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泥浆)。当事人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已停止违法行为,完成整改。自本案立案之日上溯一年内,当事人就该案由未被我局立案查处过。当事人在未经核准情况下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泥浆)13方(干方),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并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序号34:“运输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内罚款5000元,每增加1立方米增加罚款1000元”。当事人已停止违法行为,完成整改。综上,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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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03 详情
    5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1〕第11-0684号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29日,当事人对驶出温州市鹿城区滨江商务区桃花岛片区T02-04燃气大厦工程工地的车辆未冲洗干净,导致车辆车轮带泥上路,污染了工地出入口及工地出入口前会展路路段,污染带长25米。2021年10月29日15时35分,执法人员现场复查,现场带泥车辙已清洗,当事人已整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性质为:车轮带泥运行。经查询,当事人一年内无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情况。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捌佰壹拾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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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5 详情
    6 温路政罚〔2021〕041033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29日19时10分,浙C55652重型罐式货车(4轴)行经瓯海大道茅永线路口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瑞通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65.37吨。2021年12月2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2月2日对石含辉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贰佰贰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市远顺船务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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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2 详情
    7 温永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086号 浙江省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之规定。参照《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运输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内罚款5000元,每增加1立方米增加罚款1000元”的规定。鉴于温综法发[2018]142号文件关于印发《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的通知:第十二条行使标准中所有涉及建筑垃圾方量的事项,均指干方方量,建筑泥浆统一按3:1的比例换算成干方,浙C51917重型罐式货车装载47立方米泥浆(湿方),现换算成干方为15.66立方米。对温州市远顺船务有限公司,在永嘉县桥下镇六岙村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泥浆)47立方米(湿方),(折合干方为15.66立方米)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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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30 详情
    8 温龙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342号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06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温州龙湾区机场大道龙东段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1年07月12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1年06月22日,当事人在温州龙湾区机场大道龙东段使用牌照浙C20302重型罐式货车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温州市滨江商务区桃花岛片区T02-04地块工程的建筑垃圾(泥浆),处置方量39立方米(湿方)。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2、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情况;3、车辆行驶证及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车辆及驾驶员情况;4、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违法照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事实。5、《温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复印件1份,证明前场处置情况。2021年08月3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龙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11-034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提起陈述、申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1年06月22日在温州龙湾区机场大道龙东段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温州市滨江商务区桃花岛片区T02-04地块工程建筑垃圾(泥浆),共计39立方米(湿方)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自2019年以来被我局以该案由行政处罚过1次。当事人已于2021年6月22日停止运输。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和附件(序号:34,违法种类: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叁佰元整(14300元)。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龙湾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到农业银行温州状元支行(户名:龙湾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9225301040013337)、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缴款单号:330000019CS20210709330303001158)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或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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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9 详情
    9 丽地海罚〔2021〕0361 青田县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6日11时30分,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温溪水域(B级航区)巡查时发现,远顺587在瓯江温溪水域航行时甲板已上水,执法人员立即通知该船前往温溪大桥上游郑志川码头中转站停靠接受检查。2021年8月9日,本机关予以立案。8月9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三款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市远顺船务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青田县支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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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2 详情
    10 温永综执罚决字〔2021〕第11-0052号 浙江省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一、处警告;二、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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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9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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