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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通龙通

    浙江元通龙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古墩路704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西城法罚字[2018]第41039627号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2017年12月06日10时50分,我局西湖三墩中队裘振尧、张佳明通过群众举报发现,当事人浙江元通龙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古墩路704号公司内东侧搭建两处构筑物,均为钢结构,防雨布盖顶,已建成,分别为长方形和“7”字形。经测量,长方形长为40米,宽7.5米,“7”字形长为37米,25米,20米,6米,17米,19米,两处面积总计1123平方米。测量时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来到了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其称该两处构筑物搭建于2015年11月份,建成后用于停车。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进行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4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提供身份证明1份,规划部门反馈意见1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1123平方米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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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杭地税稽罚[2017]175号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该企业部门经理级以上人员通过费用报销形式收到企业发放的话费补助,共计22900元。其中:2013年12月2900元,2014年1月2400元,2014年12月4800元,2015年2月2400元,2015月10月2400元,2015年12月8000元。该以上收入未计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于2017年4月17日至2017年8月7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了检查其他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798.3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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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违法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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