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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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路政罚〔2022〕0134 |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3日13时44分,浙F31398(4轴)行经X216(七大公路)大桥方向K3+59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2.6吨。3月7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3月17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2年3月23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2年3月23日对陆宏鸣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仟捌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嘉兴市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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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3 | 详情 |
2 | 嘉路政罚〔2022〕0135 |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3日12时23分,浙F50627(4轴)行经X216(七大公路)大桥方向K3+59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1.7吨。3月7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3月17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2年3月23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2年3月23日对李甫根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叁佰玖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嘉兴市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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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3 | 详情 |
3 | 嘉港政罚〔2021〕051 |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4月28日上午9时许,嘉兴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魏炳君(执法证号:33040918)、龚祥皓(执法证号:33049919)到《港口经营许可证》已过期的中建混凝土检查。经检查发现,该码头吊机未拆除,现场有作业迹象,当天10时30分左右,皖寿县1618在该码头进行卸货作业,码头现场负责人陈海祥在场,执法人员要求该企业负责人到嘉兴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水上直属队塘汇中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责令停止违法经营并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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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 详情 |
4 | 嘉路政罚〔2021〕0155 |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4月6日15时30分许,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320国道与七大公路交叉口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F50627载货汽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现场人员是李甫根,装载的货物为混凝土,从七星湘家荡大道嘉兴市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运往嘉兴市南湖区七星街道布劳恩电梯(嘉兴)有限公司二期工程工地。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53.53吨,依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该车为4轴货车,其总重不能超过31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2.53吨,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陆仟叁佰零伍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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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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