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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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义卫公罚【2021】292号 |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
被处罚人于2021年5月25日经营期间未对供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杯具)进行清洗、消毒。并于2021年6月10日改正了违法行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的裁量标准。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500.00)。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商银行义乌分行各营业网点。义乌市卫生健康局2021年8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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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 详情 |
2 | 义公(消)行罚决字〔2017〕0291号 | 义乌市公安消防支队 |
现查明浙江义乌国际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浙江义乌市宾王路218号)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义乌国际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工商银行(账号:120802002920011003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义乌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7年7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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