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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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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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1执11717号 | 其他案由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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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6-14 | 2021-08-20 |
2 |
文胜威与张永生、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国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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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民初32888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文胜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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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3-04 | 2021-08-11 |
3 |
何伟忠、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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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执6900号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何伟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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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0-12-17 |
4 |
黄招林、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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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执7812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黄招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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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0-09 | 2020-12-22 |
5 |
上诉人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伟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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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民终740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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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1 | 2020-12-12 |
6 |
深圳永亿佳贸易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小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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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95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永亿佳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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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7-28 | 2021-01-01 |
7 |
任强华周全华、梁达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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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7244、7246、7249号之一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任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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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3-05 | 2020-07-20 |
8 |
刘小平与江西恒立达置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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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28民初204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刘小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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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 2019-12-24 | 2020-09-27 |
9 |
青岛福元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申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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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执1361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东莞金湾花园建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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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23 | 2020-01-01 |
10 |
廖文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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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执保3876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人-廖文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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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11-22 | 2019-12-0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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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1972民初46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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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9-03 |
2 | (2018)粤1972执13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新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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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8-10 |
3 | (2018)粤1972民初46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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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5-2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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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1971执14085号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7 | 详情 |
2 | (2021)粤1971执11717号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3 | 详情 |
3 | (2020)粤1971执33092号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30 | 详情 |
4 | (2020)粤1971执33085号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30 | 详情 |
5 | (2020)粤1971执33021号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30 | 详情 |
6 | (2020)粤1971执33043号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30 | 详情 |
7 | (2020)粤1971执33016号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30 | 详情 |
8 | (2020)粤1971执8736号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6 | 详情 |
9 | (2020)粤1971执7812号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5 | 详情 |
10 | (2020)粤1971执6900号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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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执异99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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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异995号 | - |
原告- 深圳永亿佳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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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异995号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任、黄勇:本院受理申请人深圳永亿佳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莫海锋、罗高兴、黄任、黄勇及被执行人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小武执行异议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举证及答辩通知书、证据、听证传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事项:请求追加莫海锋、罗高兴、黄任、黄勇为(2021)粤0304执1249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原被执行人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听证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14时30分,听证地点需在听证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法院将依法裁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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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
2 |
原告刘小平诉被告江西恒立达置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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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28民初204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刘小平 被告- 江西恒立达置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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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小平诉被告江西恒立达置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补正裁定书。公告内容如下:裁定如下:判决书第8页、第二十四行、第十三格、增加“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8678元”。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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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
3 |
(2021)粤1972民初8530号公告应诉(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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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8530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杨小武 被告- 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金湾花园建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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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8530号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小武诉被告东莞金湾花园建造有限公司、被告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审),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被告东莞金湾花园建造有限公司的答辩状及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及方式告知、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作风评估卡。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204624.1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供了原告提交的工程内部管理责任书,中标通知书、业主支付保函、承包商履约保函、备案受理通知书及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及附件,收据(保证金),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函、监理合同、例会会议纪要、施工日志,报建押证人员工资表、现场管理人员工资表、资料员工资,员工工资表、误工汇总表、补偿明细表、高温补贴,送货单、协调函,调价通知,水电费收据,收据(外包土方及钩机费用),幼儿园门前路面增加工程计价表,电表房接电改造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中止施工安全告知书、图纸(清算)中未完成的项目、付款凭证、收据、工程结算书,收据(保函手续费、水电费、押金),(2017)粤1972民初12027号民事起诉状及民事判决书为证据。被告东莞金湾花园建造有限公司提交了金湾花园第五期独立洋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2016年4月13日《金湾花园第五期别墅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场通知单、施工场地(施工工序)、交接验收单,催收函、快递单,建设工程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表,情况说明,工程形象进度报表、进度确认单,付款凭证,水电费交款通知单为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决定组成合议庭审理,定于2021年8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3606审判庭(第二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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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
4 |
(2020)粤1972民初1509号之三(裁定: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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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509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金湾花园建造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杨小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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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509号之三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金湾花园建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小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1972民初1509号民事裁定书及上诉须知。该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东莞金湾花园建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17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给原告东莞金湾花园建造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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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4 |
5 |
(2020)粤1972民初1509号之二(证据、传票: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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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509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金湾花园建造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杨小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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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509号之二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金湾花园建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小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证据副本以及开庭传票。原告提交了《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补充协议一》《工程形象进度报表》《进度确认单》《付款申请表》、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水电费交款通知单、《关于金湾花园第五期独立洋房工程按排工人进场施工事宜》(东金函[2017]001号)、《关于金湾花园第五期独立洋房组织人员进场施工事宜》(东金函[2017]004号)、《关于金湾花园第五期独立洋房组织人员进场施工事宜》(东金函[2017]008号)、《图纸(清单)中未完成项目》、(2017)粤1972民初12027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与第三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9)粤1972民初1479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小武提交了(2017)粤1972民初12027号民事判决书、(2019)粤1972民初14798号民事判决书。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0年12月22日9时20分在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5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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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
6 |
(2020)粤0304民初29504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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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95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永亿佳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杨小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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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29504号之一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永亿佳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小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29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永亿佳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2464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杨小武对被告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永亿佳贸易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09.99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55元,由原告深圳永亿佳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378元,被告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小武负担3177元。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此公告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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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
7 |
(2020)粤1972民初1509号之一(变更开庭时间: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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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509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金湾花园建造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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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509号之一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金湾花园建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告申请书及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变更开庭时间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以杨小武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杨小武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案原定于2020年8月12日14时30分公开开庭,现变更开庭时间为2020年10月15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在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南楼25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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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4 |
8 |
(2019)粤1972民初14798号之二公告(上诉))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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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479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杨小武 被告- 东莞金湾花园建造有限公司 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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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4798号之二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小武诉被告东莞金湾花园建造有限公司、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人杨小武、东莞金湾花园建造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杨小武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为(1)返还保证金30万元及其利息,(2)支付2016年3月14日至5月28日窝工损失102600元、2016年8月30日至11月3日80名工人的工资506880元、2017年4月26日三个月损失712800元、8人共153天92900元,(3)支付电房改造费用29925元、幼儿园路面返修8758.75元、验桩配合费28627.46元;2.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东莞金湾花园建造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9)粤1972民初1479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依法改判驳回杨小武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重审;2.杨小武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如果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即依法将本案报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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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
9 |
(2019)粤1972民初14798号之一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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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479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金湾花园建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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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4798号之一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小武被告东莞金湾花园建造有限公司、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1972民初147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杨小武支付工程余款2184967.2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8月16日开始计算,按照2184967.2元为本金,从2018年8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2184967.2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限被告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杨小武支付电房改造余款1575元;三、被告东莞金湾花园建造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杨小武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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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6 |
10 |
(2020)粤1972执5857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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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585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黄智豪 被告- 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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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5857号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智豪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本院决定将你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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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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