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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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张逸敏与春和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证券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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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执7215号 | 证券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张逸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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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8-26 | 2021-09-06 |
2 |
上海大宗物流有限公司与春和集团有限公司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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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3民初523号 | 追收抽逃出资纠纷 |
原告-上海大宗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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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26 | 2021-09-04 |
3 |
张逸敏与春和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证券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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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4民终167号 | 证券纠纷 |
上诉人-张逸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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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 2021-03-30 | 2021-04-22 |
4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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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6执异1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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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4-06 |
5 |
张建东与春和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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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执28642号 | - |
申请执行人-张建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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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3-01 |
6 |
宁波芳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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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民申21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再审申请人-宁波芳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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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2-22 | 2021-03-26 |
7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春和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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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5执168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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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1-13 | 2021-03-11 |
8 |
张逸敏与春和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证券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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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6民初18771号 | 证券纠纷 |
原告-张逸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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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9-11 | 2021-04-22 |
9 |
张建东与春和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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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1286号 |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
原告-张建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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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0-08-10 | 2020-11-20 |
10 |
殳萍、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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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执复18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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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29 | 2020-08-0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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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沪0106执7215号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2 | 详情 |
2 | (2020)沪0115执28642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2 | 详情 |
3 | (2020)浙0205执1687号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08 | 详情 |
4 | (2020)京02执330号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1 | 详情 |
5 | (2019)浙0213执3257号 | 奉化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11 | 详情 |
6 | (2019)京02执1330号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04 | 详情 |
7 | (2018)京0102执14331号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部分未履行 | 2018-11-07 | 详情 |
8 | (2017)沪0105执1699号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5-02 | 详情 |
9 | (2017)苏0102执795号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7-03-28 | 详情 |
10 | (2017)沪01执316号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3-2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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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2民初187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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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
原告-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春和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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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和集团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春和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证据、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6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十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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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
2 |
送达裁判文书——春和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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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6民初18771号 | 证券纠纷 |
原告- 张逸敏 被告- 春和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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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6民初18771号春和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逸敏诉被告春和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证券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沪0106民初18771号民事判决书。现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分部(上海市静安区康定路1097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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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
3 |
送达裁判文书——张建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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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1286号 |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
原告- 张建东 被告- 春和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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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1286号春和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建东诉春和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沪0115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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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1 |
4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鼎德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上海鼎瑞实业有限公司、春和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华宏良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异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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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1执异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 被告- 宁波鼎德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上海鼎瑞实业有限公司 春和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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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1执异13号宁波鼎德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上海鼎瑞实业有限公司、春和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鼎德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上海鼎瑞实业有限公司、春和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华宏良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本案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11执异13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变更华宏良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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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2 |
5 |
宁波市奉化区投资有限公司诉春和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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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3民初196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市奉化区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春和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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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3民初1961号春和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奉化区投资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浙0213民初1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春和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宁波市奉化区投资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200万元及截至2017年4月19日的利息224万元,并支付按本金3200万元自2017年4月20日起按年利率10.5%计算至款清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春和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宁波市奉化区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2万元。案件受理费213160元,由你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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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7 |
6 |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江苏太平洋造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春和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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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民初4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江苏太平洋造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春和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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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民初478号江苏太平洋造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春和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江苏太平洋造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春和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授权委托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网上查询告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十七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按期开庭并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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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6 |
7 |
宁波市奉化区投资有限公司诉春和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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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3民初196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市奉化区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春和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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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3民初1961号春和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奉化区投资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你公司清偿借款3200万元及利息224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20日起按年利率10.5%按本金3200万元计算至款清日止的利息及律师费3.2万元。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7月16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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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8 |
8 |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春和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鼎德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及梁小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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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初11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春和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鼎德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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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初1147号梁小雷: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春和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鼎德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六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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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4 |
9 |
(2017)浙0212民初1004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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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100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宁波鼎德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春和集团有限公司 梁小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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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鼎德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春和集团有限公司、梁小雷: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鼎德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春和集团有限公司、梁小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1004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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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0 |
10 |
(2017)浙0212民初107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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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1076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宁波中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春和集团有限公司 梁小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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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小雷: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中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春和集团有限公司、梁小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1076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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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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