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浦市监案字〔2020〕277号 | 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价格违法行为。二、处罚款25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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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7 | 详情 |
2 | 浦(消)行罚决字〔2019〕0074号 | 浦江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你单位(位于浦江县和平北路77号人民广场)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浦江万杰实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浦江县支行(帐号:33001677435050003155106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浦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7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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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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