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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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高新)应急罚〔2020〕15号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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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8 | 详情 |
2 | (高新)应急罚〔2020〕4号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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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0 | 详情 |
3 | 南环罚字〔2020〕80号 |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
你公司负责组织施工的位于南宁市良庆区良庆大道9号的“龙光玖誉湖御湖组团”建设项目,未持有因生产工艺要求及其他特殊情况须在午间、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证明,擅自于2019年11月27日22时后,使用了1套振动棒和1辆混凝土泵车等产生噪声的机械设备,对该项目的3A号楼20层楼楼面进行浇筑施工作业,引起噪声扰民。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二)《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四)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我局于2020年3月1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但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20〕49号)及其《南宁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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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 详情 |
4 | 南环罚字〔2020〕39号 |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
行政相对人负责组织施工的位于南宁市高新区西宁路5号的龙光玖云著建设项目,未持有因生产工艺要求及其他特殊情况须在午间、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证明,擅自于2020年1月5日22时后,使用了2辆运输车、1辆混凝土泵车和1根振动棒等产生噪声的机械设备,对该项目地下室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引起噪声扰民。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记录》1份;(二)《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三)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四)混凝土发货单复印件1份;(五)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服务工单2份。我局于2020年3月4日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行政相对人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但在法定期限内行政相对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20〕31号)及其《南宁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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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9 | 详情 |
5 | 南环罚字〔2020〕13号 |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
行政相对人负责组织施工的位于南宁高新区西宁路5号的龙光玖云著建设项目,未持有因生产工艺要求及其他特殊情况须在午间、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证明,擅自于2019年11月2日22时后,使用了2辆混凝土运输车、1台混凝土泵车、1根振动棒产生噪声的机械设备,对该项目进行C地块6#十层墙柱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引起噪声扰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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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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