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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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上综执〔2021〕罚决字第13-0019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10日11时00分,当事人杭州三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杭州上城区景昙路三新家园东区垃圾集置点未监督单位或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当事人在该处摆放的一只绿色桶(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内有被污染的一次性纸碗、一次性筷子和被污染的各种食品包装袋等其他垃圾,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污染的一次性纸碗、一次性筷子和被污染的食品包装袋属于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灰色(其他垃圾)桶内。当事人为该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有效监督管理责任。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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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 详情 |
2 | 江综执罚字〔2019〕第0405011907260021号 | 江干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7月09日10时00分,本机关执法队员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三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江干区四季青街道三新家园东区1幢门口的垃圾收集点设置了一只绿色垃圾桶(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和一只黄色垃圾桶(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绿色垃圾桶内有废弃餐巾纸、废弃塑料包装袋等非餐厨垃圾,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当事人为该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是该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监督责任人,未起到有效监督作用。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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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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