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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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南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062号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现查明,嘉兴科技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20年10月起非法占用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吕塘村老07省道南侧永业路段土地,用于建造道路。该地块大致呈斧头状,南北走向,西侧紧邻嘉兴市德裕食品有限公司围墙,北侧距老07省道约10米,东侧和南侧为空地,未动工前的原貌是荒地,目前正在铺设沥青,还未投入使用。经测绘,嘉兴科技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占用的土地面积为1646.7平方米,土地类型为水田、农村道路、村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经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自然资源所核对南湖区大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4调整完善版),该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623.4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3.3平方米;占用耕地31平方米,未占用基本农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嘉兴科技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嘉土资发[2011]107号)的相关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退还非法占用的1646.7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623.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3.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4、对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623.4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叁佰伍拾壹圆整(¥24351);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3.3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伍佰捌拾贰元伍角(¥582.5);以上两项合计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玖佰叁拾叁元伍角(¥24933.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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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7 | 详情 |
2 | 嘉南综执〔2020〕罚决字第09-0004号 | 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我局接嘉兴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湖分局移送函称嘉兴科技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起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南湖区大桥镇江南村集体土地约5000平方米,用于建造垃圾中转站,涉嫌非法占用土地。2020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包顺杰、李景全前往现场勘查,情况基本属实,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于2020年5月7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9月起,嘉兴科技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南湖区大桥镇江南村集体土地,用于建造垃圾中转站。经调查,当事人占用的土地位于嘉兴市南湖区大桥紫宇路北侧,天浩箱包西侧,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土地类型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未动工前原貌是树林。经测绘,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面积为5880平方米,共有四幢违法建筑,建筑面积共2266平方米,经自然资源部门核对大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4调整完善版局部图,该地块总面积5880平方米,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面积为0平方米。嘉兴科技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嘉土资发[2011]107号)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限期退还非法占用的5880平方米土地;2、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588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5880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柒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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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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