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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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与郭剑飞、董云芳、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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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5执恢637号 | 信用卡纠纷 |
当事人-郭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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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1-07-13 | 2021-07-29 |
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余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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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4执2295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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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8-24 |
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李钏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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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4执171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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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5-12 | 2021-08-31 |
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张天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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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4执229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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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5-12 | 2021-08-31 |
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宋继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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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4执229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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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5-12 | 2021-08-24 |
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刘兵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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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4执229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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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8-31 |
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徐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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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4执229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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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8-31 |
8 |
唐冬学、向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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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5执异31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唐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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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6-30 |
9 |
唐冬学、廖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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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5执异30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唐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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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6-30 |
10 |
唐冬学、张峻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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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5执异32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唐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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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6-3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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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川0191执恢3号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1 | 详情 |
2 | (2021)川0922执60号 | 射洪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6 | 详情 |
3 | (2020)川0104执5873号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07 | 详情 |
4 | (2019)川0191执6162号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17 | 详情 |
5 | (2019)川0191执3622号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07 | 详情 |
6 | (2019)川0191执3621号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07 | 详情 |
7 | (2019)川0191执3620号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07 | 详情 |
8 | (2019)川0104执2507号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24 | 详情 |
9 | (2019)川0104执2504号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24 | 详情 |
10 | (2019)川0105执3412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1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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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川0107执10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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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1039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 王龙国 被告- 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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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王龙国申请执行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07执10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96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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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
2 |
(2019)川0105民初335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与被告冯兆飞、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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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民初33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 被告- 冯兆飞 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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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5民初335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与被告冯兆飞、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冯兆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借款本金8861.07元及相应的利息、分期手续费(分期手续费1460.22元,暂计至2018年8月24日的利息5593.02元,2018年8月25日起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分期手续费按双方签订的《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上述利息、分期手续费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对被告冯兆飞所有的车牌号为川DL2822丰田牌汽车享有抵押权,有权对该抵押车辆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依法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冯兆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冯兆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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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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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874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与于松柏、周凤、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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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87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 被告- 于松柏 周凤 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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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874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与于松柏、周凤、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6487.56元,并支付利息13262.31元、违约金([滞纳金],特别说明:2016年12月31日前为滞纳金,2017年1月1日以后为违约金)17797.44元(利息、违约金[滞纳金]计算至2018年5月17日),合计人民币47547.31元;以及从2018年5月18日起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以16487.56元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透支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2.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债责任;3.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变更被告申请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5日13时30分在本院水井坊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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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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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诉杨莉琼、彭倡华、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融借款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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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民初15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 被告- 杨莉琼 彭倡华 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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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5民初157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诉杨莉琼、彭倡华、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风险提示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莉琼、彭倡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借款本金70433.28元、分期手续费21233.41元,逾期利息47392.76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分期手续费、复利(计算方式按《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具体为以未付贷款本金70433.28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上述利息、分期手续费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二、若被告杨莉琼、彭倡华未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有权对被告杨莉琼所有的车牌号为ZM9733的捷豹XF牌汽车折价、拍卖或就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被告杨莉琼继续清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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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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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民初152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与被告杨莉琼、彭倡华、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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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民初15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 被告- 杨莉琼 彭倡华 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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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5民初152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诉被告杨莉琼、彭倡华、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莉琼、彭倡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借款本金70433.28元、分期手续费21233.41元,逾期利息47392.76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分期手续费、复利(计算方式按《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具体为以未付贷款本金70433.28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上述利息、分期手续费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二、若被告杨莉琼、彭倡华未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有权对被告杨莉琼所有的车牌号为ZM9733的捷豹XF牌汽车折价、拍卖或就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被告杨莉琼继续清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4元,由被告杨莉琼、彭倡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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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7 |
6 |
2019)川0104民初54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与被告张鹏、林炫汐、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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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54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 被告- 张鹏 林炫汐 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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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54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与被告张鹏、林炫汐、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请求:1、被告清偿拖欠原告的透支本金57180.81元,分期手续费:4906.64元,利息35075.73元,滞纳金2304.38元,共计99467.56元(前述分期利息,滞纳金计算截止至2018年10月10日,实际数额以全部款项结清之日银行柜面会计数据为准)。2、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及其他原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3、原告有权对抵押物(车辆车牌号:川AUG359)依法处置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范围为合同项下本金、利息、分期手续费、滞纳金、超限费、损害赔偿金,银行依合同约定代交保险费,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持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延迟履行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银行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4、被告三对被告一、被告二上述债务和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13时30分在本院水井坊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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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5 |
7 |
(2019)川0104民初547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与被告李珂、吴嘉琪、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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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54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 被告- 李珂 吴嘉琪 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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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547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与被告李珂、吴嘉琪、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请求:1、被告清偿拖欠原告的透支本金26206.24元,分期手续费:2108.54元,利息14202.48元,滞纳金1363.55元,共计43700.81元(前述分期利息,滞纳金计算截止至2018年10月10日,实际数额以全部款项结清之日银行柜面会计数据为准)。2、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及其他原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3、原告有权对抵押物(车辆车牌号:川KC2014)依法处置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范围为合同项下本金、利息、分期手续费、滞纳金、超限费、损害赔偿金,银行依合同约定代交保险费,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持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延迟履行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银行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4、被告三对被告一、被告二上述债务和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水井坊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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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5 |
8 |
(2018)川0104民初1119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与被告陈守江、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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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4111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 被告- 陈守江 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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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4民初1119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与被告陈守江、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的全部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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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1 |
9 |
(2018)川0104民初1015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与被告张绍林、李小红、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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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4民初101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 被告- 张绍林 李小红 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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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4民初1015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与被告张绍林、李小红、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的全部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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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1 |
10 |
(2019)川0107执3931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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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执393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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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的朱莉娜申请执行向军,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0107执3931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55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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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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