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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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江卫公罚【2021】0103号 |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
杭上卫公罚〔2021〕1019号被处罚人:华住酒店管理(宁波)有限公司杭州城星路第二分公司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吴育真、陈晓霓着装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证(证号一次分别为:0103262020071493、0103262020071489),在徐舒勇的陪同下依法进行检查,检查情况记录为如下:1、该单位为提供住宿服务的公共场所,正常营业,共有客房146间;2、在消毒间有84牌消毒液,但未查见配置消毒液使用的量具和盛具,现场亦未能出示客房消毒登记记录;3、消毒间未规范使用;4、布草间干净布草着地存放。2021年8月15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杯子、床单、被套)的违法行为予以受理并立案调查。最终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杯子、床单、被套)。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等证据材料为证。2021年8月20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杭上卫公罚告〔2021〕101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向你单位详细告知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期限。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杯子、床单、被套)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涉及3种用品用具的”,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1.警告,2.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综上,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地址:建设银行所属杭州市各营业网点(机构代码0050850009))。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下空白】2021年8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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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 详情 |
2 | 杭江卫公罚〔2021〕0004号 |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
2021年3月10日,本局卫生执法人员对位于杭州市江干区城星路100号部分、102号、城星国际中心2幢二十层至二十六层的华住酒店管理(宁波)有限公司杭州城星路第二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1、该场所经营住宿,共有客房146间,现场不能出示空气、公用品等的检测报告;2、酒店客房内提供茶杯,现场使用便携式消毒柜消毒,杯具消毒间未正常使用。2021年3月10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1、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进行卫生检测;2、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违法行为予以受理并立案调查。最终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进行卫生检测;2、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材料为证。2021年3月16日,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送达了杭江卫公罚告〔2021〕0004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向你单位详细告知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期限。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1、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进行卫生检测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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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 详情 |
3 | 江(消)行罚决字〔2020〕14000091号 | 江干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城星路100号的华住酒店管理(宁波)有限公司杭州城星路第二分公司(使用性质:酒店)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华住酒店管理(宁波)有限公司杭州城星路第二分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内的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账号为: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江干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5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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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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