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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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市监处〔2021〕8号 |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建议罚款2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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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5 | 详情 |
2 | 安公(消)行罚决字〔2018〕0181号 | 安吉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2018年11月6日,我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街道雾山寺村(安吉县递铺街道雾山寺村民委员会房屋)的浙江海宏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力舟)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售楼部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浙江海宏置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浙江海宏置业有限公司进行处罚,并于15日内将罚款交至安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3300164712705901277500125),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安吉支行,地址:安吉县递铺镇天目路425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安吉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11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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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 详情 |
3 | 安公(消)行罚决字〔2018〕0182号 | 安吉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2018年11月6日,我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街道雾山寺村(安吉县递铺街道雾山寺村民委员会房屋)的浙江海宏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力舟)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售楼部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浙江海宏置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浙江海宏置业有限公司进行处罚,并于15日内将罚款交至安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3300164712705901277500125),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安吉支行,地址:安吉县递铺镇天目路425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安吉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11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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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 详情 |
4 | 安执罚决字[2018]第1389号 |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安执罚决字[2018]第1389号当事人基本情况:浙江海宏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B3J2U7A;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街道雾山寺村(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街道雾山寺村民委员会房屋)现查明:当事人未经县级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于2018年9月7日9时,在安吉县递铺街道天荒坪北路与雾山寺路交叉口西北侧即华府家园项目东侧草坪进行开挖施工,施工中破坏草坪面积225平方米。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吴志明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工作证明、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构成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给予当事人[处罚内容]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安吉支行(开户名:安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城管局),账号:120529********07538。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安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罚款处罚决定的执行)。2018年09月29日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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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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