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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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南市监处字〔2020〕69790号 | 嘉兴市南湖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南市监处字〔2020〕69790号; 案件名称:嘉兴耀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嘉兴耀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闫凯;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2020年7月13日签收了嘉兴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开具的JL95—0003985号特种设备(电梯)检验意见通知书。得知在用的34台电梯中有部分电梯存在应急照明灯不亮、地坑积水、限速器锈蚀严重、钢丝绳严重锈蚀等24项安全隐患后,未对隐患电梯停止使用,消除安全隐患。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27日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物业公司的34台电梯全部都在使用中,执法人员开具了【2020】第9-4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检验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的电梯立即停止使用。当事人在收到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具了【2020】第9-4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仍没有对隐患电梯停止使用,消除安全隐患,而是让隐患电梯继续使用。当事人在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后,未及时消除设备隐患仍继续使用。于2020年7月27日被本局依法查获。;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嘉兴市南湖区行政审批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0-10-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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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3 | 详情 |
2 | 嘉南(消)行罚决字〔2019〕0168号 | 南湖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嘉兴耀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位于嘉兴市南湖区中山东路1488号的耀成广场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其违法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吴文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决定给予吴文岭警告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兴市南湖区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0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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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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