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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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花)食药监妆罚决[2017]000267号 | 广州市花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对当事人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文擅自生产销售“祛黄+修护双膜法”的行为,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规定,因该公司属三次违法,依据《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六)项:“两年内(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曾因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受过刑罚或行政处罚的,或者曾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作出一般从重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152.3元;2.处违法所得4.5倍罚款5185.35元,罚没款合计6337.65元。以上报告,请领导审查决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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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穗花)食药监妆罚决[2017]000039号 | 广州市花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对当事人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文擅自生产销售黛维莉美白防晒乳SPF30的行为,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规定,同时依据《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六)项,该公司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我局于2017年4月13日行政处罚,本案中该公司属于“两年内曾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从重处罚情形;同时该公司“按照要求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的行为符合《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七)项从轻处罚情形。综合考虑,建议对当事人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作出一般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638.7元元,没收违法生产的批号为“ALILA0150410”的黛维莉美白防晒乳SPF30(限期使用日期:2018/04/09,60克/支)70支和批号为“ALILA0160321”的黛维莉美白防晒乳SPF30(使用期限:2019/03/20,60克/支)288支;2.处违法所得4.2倍罚款15282.54元;3.罚没款合计18921.2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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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穗花)食药监妆罚决[2017]000032号 | 广州市花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没收违法所得1725元;2.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6900元;3.罚没款合计862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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