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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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滨(消)行罚决字〔2020〕0021号 | 滨海新城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绍兴滨海新城沥海镇繁荣路69号的绍兴三花新能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3号楼厂房改作仓库使用,仓库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未按要求增配自动灭火系统,该行为属于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绍兴三花新能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银行滨海支行(账号:0921001206785700020,绍兴滨海新城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滨海新城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6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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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 详情 |
2 | 绍越公(园)行罚决字[2020]01631号 |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产业园区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1月10日至今,绍兴三花新能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员工胡某一直居住在滨海新城创业家园3幢6016室的宿舍。2020年06月01日9时许,公安机关在对滨海新城创业家园3幢6016室的宿舍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公司员工胡某没有办理暂住登记,绍兴三花新能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告知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和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绍兴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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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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