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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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群织造(苏州)有限公司与平湖市美佳斯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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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09执1104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群织造(苏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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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7-15 | 2021-07-29 |
2 |
东群织造(苏州)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松陵镇古菀酒销售商行、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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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09执1256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吴江市松陵镇古菀酒销售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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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5-26 |
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吴江市雯霖纺织有限公司、福兴织造(苏州)有限公司、东群织造(苏州)有限公司、浙江卫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施向东、洪美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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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9民初95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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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9-10 | 2020-10-30 |
4 |
东群织造(苏州)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松陵镇古菀酒销售商行、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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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9民初649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东群织造(苏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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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10-26 |
5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东群织造(苏州)有限公司、苏州道格拉斯纺织有限公司、洪美满、施向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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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执6978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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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8-26 | 2021-07-01 |
6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东群织造(苏州)有限公司、苏州道格拉斯纺织有限公司、洪美满、施向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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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9执6978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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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8-26 | 2020-08-31 |
7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与福兴织造(苏州)有限公司、东群织造(苏州)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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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9执4357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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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8-11 | 2020-09-17 |
8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与东群织造(苏州)有限公司、苏州道格拉斯纺织有限公司、黄志向、施向东、洪美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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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9民初82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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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8-03 | 2020-10-30 |
9 |
472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苏州道格拉斯纺织有限公司、东群织造(苏州)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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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9民初47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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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7-27 | 2020-08-27 |
10 |
472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东群织造(苏州)有限公司、施向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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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9民初47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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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7-27 | 2020-08-2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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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 被告- 吴江市松陵镇古菀酒销售商行 陈春华 沈向军 东群织造(苏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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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绥中县人民法院 | G87 | 2017-07-1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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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苏0509执7497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3 | 详情 |
2 | (2020)苏0509执7454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1 | 详情 |
3 | (2020)苏0509执7453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1 | 详情 |
4 | (2020)苏0509执5923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15 | 详情 |
5 | (2018)苏0509执7484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9-1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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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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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9民初115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志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东群织造(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顶智特种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东茂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黄志向 聂艳 黄锡坚 钟映如 施向东 洪美满 翁清拔 颜美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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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群织造(苏州)有限公司、苏州顶智特种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东茂纺织实业有限公司、黄志向、聂艳、黄锡坚、钟映如、施向东、洪美满、翁清拔、颜美银: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志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群织造(苏州)有限公司、苏州顶智特种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东茂纺织实业有限公司、黄志向、聂艳、黄锡坚、钟映如、施向东、洪美满、翁清拔、颜美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509民初11515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承办法官:曹欢欢电话:0512-63493842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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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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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9执1344号 | - |
当事人- 苏州志向纺织科研股份有限公司 东群织造(苏州)有限公司 福兴织造(苏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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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18)苏0509执1344号案件中,依法公告查找如下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下落。黄志向(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7606233516)、聂艳(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7711170020)、苏州志向纺织科研股份有限公司、福兴织造(苏州)有限公司、东群织造(苏州)有限公司。若知悉有关信息,请及时举报。本院郑重承诺,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18962580665(微信同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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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8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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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9执1345号 | - |
当事人- 志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东群织造(苏州)有限公司 福兴织造(苏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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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18)苏0509执1345号案件中,依法公告查找如下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下落。黄志向(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7606233516)、聂艳(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7711170020)、志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福兴织造(苏州)有限公司、东群织造(苏州)有限公司。若知悉有关信息,请及时举报。本院郑重承诺,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18962580665(微信同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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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8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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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9执1347号 | - |
当事人- 东群织造(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顶智特种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志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福兴织造(苏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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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18)苏0509执1347号案件中,依法公告查找如下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下落。福兴织造(苏州)有限公司、东群织造(苏州)有限公司、苏州顶智特种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志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翁清拔(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780114501X)、颜美银(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8212263522)。若知悉有关信息,请及时举报。本院郑重承诺,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18962580665(微信同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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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6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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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9执1340号 | - |
当事人- 志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顶智特种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东群织造(苏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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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18)苏0509执1340号案件中,依法公告查找如下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下落。颜美银(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8212263522)、翁清拔(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780114501X)、翁清爽(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7508115057)、苏州顶智特种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志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群织造(苏州)有限公司。若知悉有关信息,请及时举报。本院郑重承诺,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18962580665(微信同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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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6 |
6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黄志向、聂艳、翁清拔、曹茂松、蔡君毅、宋泽谊、陈秀器、黄雷刚、赵美萱、曹荣达、蔡丽云、苏州志向纺织科研股份有限公司、志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群织造(苏州)有限公司、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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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35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苏州顶智特种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志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东群织造(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志向纺织科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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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黄志向、聂艳、翁清拔、曹茂松、蔡君毅、宋泽谊、陈秀器、黄雷刚、赵美萱、曹荣达、蔡丽云、苏州志向纺织科研股份有限公司、志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群织造(苏州)有限公司、苏州顶智特种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7)苏0591民初3567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黄志向、聂艳、翁清拔、曹茂松、蔡君毅、宋泽谊、陈秀器、黄雷刚、赵美萱、曹荣达、蔡丽云、苏州志向纺织科研股份有限公司、志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群织造(苏州)有限公司、苏州顶智特种纤维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591民初3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志向纺织科研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19880198.54元,并偿付截至2017年9月27日的利息449879.22元、罚息(含复利)1498416.06元,以及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8.15625%计算的罚息和复利;二、被告苏州志向纺织科研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259915元;三、被告志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群织造(苏州)有限公司、苏州顶智特种纤维科技有限公司、黄志向、聂艳、翁清拔对被告苏州志向纺织科研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志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群织造(苏州)有限公司、苏州顶智特种纤维科技有限公司、黄志向、聂艳、翁清拔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志向纺织科研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如被告苏州志向纺织科研股份有限公司未如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苏州志向纺织科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喷水织机22台、网络纱线装置1台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如被告苏州志向纺织科研股份有限公司未如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黄志向、聂艳提供的抵押物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金盛花园21幢304室(所有权证号:02037558,含6#车库,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219431号)、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金盛花园21幢404室(所有权证号:02037557,含08#车库,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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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6 |
7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黄志向、聂艳、翁清拔、曹茂松、蔡君毅、宋泽谊、陈秀器、黄雷刚、赵美萱、曹荣达、蔡丽云、苏州志向纺织科研股份有限公司、志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群织造(苏州)有限公司、苏州顶智特种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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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35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苏州顶智特种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苏州志向纺织科研股份有限公司 志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东群织造(苏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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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黄志向、聂艳、翁清拔、曹茂松、蔡君毅、宋泽谊、陈秀器、黄雷刚、赵美萱、曹荣达、蔡丽云、苏州志向纺织科研股份有限公司、志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群织造(苏州)有限公司、苏州顶智特种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7)苏0591民初3567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黄志向、聂艳、翁清拔、曹茂松、蔡君毅、宋泽谊、陈秀器、黄雷刚、赵美萱、曹荣达、蔡丽云、苏州志向纺织科研股份有限公司、志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群织造(苏州)有限公司、苏州顶智特种纤维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9880198.54元及利息736296.22元,合计人民币20616494.76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1月17日,要求计算至实际支付日)。2、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因主张债权而额外支出的律师费损失人民币259915元。3、请求判令被告二至被告七作为上述债务的保证人,对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判令原告就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对被告一、五、六、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提供的抵押物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均由诸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6日上午10时及第10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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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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