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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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余(消)行罚决字〔2021〕18000412号 |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杭州鑫尚餐饮有限公司疏散通道处堆放杂物,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单位不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四条规定,属于较轻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杭州鑫尚餐饮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至农业银行余杭支行(帐号:05010104001311700000059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余杭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0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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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 详情 |
2 | 余综执罚字〔2019〕第1008011912310055号 |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杭州鑫尚餐饮有限公司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鑫尚餐饮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2月11日15时4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鑫尚餐饮有限公司在余杭区良渚街道古墩路1888号NO348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现场发现杭州鑫尚餐饮有限公司所属新发现餐厅厨房内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有桔子皮等易腐垃圾,当事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执法队员当即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综执责改字[2019]第0107125号),责令当事人于当日17时00分前整改完毕,当事人随即整改到位。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余杭良渚支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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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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